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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雇佣了小麦收割机割麦。动工前,我向收割机地面人员(收割机操作人之妻)说明了麦田界线,由于该地面人员没明确将麦田界线告知收割机操作人,致使收割机错误的开进邻居麦田收割。我发现后马上叫停,并迅速通知了邻居女主人。后在邻居女主人的监视下,将收割机粮仓内收获的邻居小麦倒在了邻居女主人指定的地方。在整个过程中,与邻居一直都是心平气和,没有发生任何争执。事后不久,邻居的儿子找到我说:“我娘在家跌了一跤住院了。”我得知此消息后,次日去医院看望的病人。没想到五天后病人死亡了。听街坊说,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是跌倒后造成的死亡。请问律师:我对死者有没有赔偿责任?没有发生任何争执。次日去医院看望的病人。没想到五天后病人死亡了。是跌倒后造成的死亡。有没有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 2019-10-31 11: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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