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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谈恋爱5年了,现在同居怀孕了,准备结婚,经当地介绍男方把彩礼给了女方,但是中途女方又要加钱,男方不结婚了,这种情况男方向女方要彩礼应该给吗现在同居怀孕了,准备结婚,男方不结婚了,这种情况男方向女方要彩礼应该给吗

离婚 2019-10-31 09: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结婚经过了法定程序,被法律认可了,成为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恋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没有人将恋爱了也找民政部门登记吧。婚姻在法律看来就不只是两个人的事了,它与家庭、抚养、继承等关系密切相关,就有受法律调整的必要。
    恋爱由道德、社会约束即可,不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总之,不是所有当事人间的关系都可以由法律干涉,否则就有违意思自治的民法最基本原则了。
  • 在我国,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的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也是我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或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身体上、精神上都有一定的负担和很大的消耗,如果离婚会给女方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在此期间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 彩礼是买卖婚姻的残余,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不支持的习俗。彩礼是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如果是男方借钱给女方的彩礼,属于男方个人或父母欠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男方个人或父母负责偿还。
    法律规定,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同居了一段时间(一般掌握在半年以上)双方离婚的,女方可以不退还彩礼;如果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再一起共同生活或生活时间过短的,女方应当退还彩礼;如果男方因为给女方彩礼造成家庭整体生活水平下降的,下降水平明显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下的,离婚时女方应当退还彩礼。
    没有登记结婚只是同居或订婚的,分手时必须退还彩礼。两人结婚在一起生活之后,因为彩礼拖欠的债务,夫妻可以自愿共同偿还,但女方不愿共同偿还的,由男方或男方父母以其财产偿还,女方没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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