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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了。法院让我半年后重新起诉。我跟他这半年没有任何的联系。而且我现在有新的证据。刷抖音刷到他跟其他女人在一起。这一次会判离吗?还有律师,我想请问一下,就是我跟他结婚。以后有了小孩。他就让我在家带小孩。我一共在家带了五年。而且这五年他也没挣什么钱,我跟他也没有什么共同的财产。买房子的名字还是他父母呢,但是我们买房子的目的是为了小孩子上学的。你说这样,我有权利分到共同财产吗?就是说他跑出去了一年多,跟家里没有任何联系,包括他父母也说没有任何联系。然后他父母也说,那你起诉吧,我们也没有任何办法。但是关于小孩,我现在没有任何的经济条件好就心里也受到了很大的创伤。小孩,他父母说他就一个儿子,就这一个孙子。他们要小孩。我能把小孩给爷爷奶奶吗?因为我现在没有任何经济条件,我如果带着我儿子,我就没有办法工作。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对没有错的一方申请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而且我现在有新的证据。我有权利分到共同财产吗?能不能向法院申请?

离婚 2019-11-02 14: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4、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 如何划定同居时的共有财产?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主要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等。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属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具体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1、离婚时,会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夫妻可以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以有证据证明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一方婚外情而导致的,可以由另一方提出由婚外情的一方即过错方给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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