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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结婚证,又没生活在一起,指是按照农村习俗订了婚,现在女方提出分手并且愿意退还俩人订婚时男方所付出的订婚彩礼钱,而现在男方又不同意分手和退婚,请问从法律角度来讲,该怎样处理此事。没有领结婚证,而现在男方又不同意分手和退婚,该怎样处理此事。

离婚 2019-10-31 11: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当退还彩礼。你们只是订婚了,因此在法律上讲你们之间还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你们之间发生的关系属于一种同居行为。
    对于彩礼的认定,有时候比较复杂,不能简单的按照金额的大小来判断。在这一过程中要分清楚彩礼跟交往过程中男女之间的赠与物的区别。才外,彩礼的退还也要根据情况,如果已经实际花费的,则不再退还,订婚以后,由于一方过错导致婚姻关系失败的,在退还彩礼是可以考虑少退还一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为婚前给付从而导致了男方生活困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 通常情况系啊,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女方应当将彩礼返还,但是具体应返还的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于离婚时彩礼的分割存在疑问,或者对于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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