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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前为儿子全款买房,婚后女方要求加名,离婚房子怎么分

离婚 2019-11-03 10: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出全额购买房屋,而且房产证写的男方父母名字,那么房屋所有权就是男方父母的,如果不存在继承和赠与的情况,女方和这个房屋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个不是男方的财产,也不是婚后财产,房屋的所有权是男方父母的,女方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分房产。
    女方如果想在房屋上拥有权利,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个要求去房产局办理,如果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那就能以共有的名义,在婚姻破裂后要求分割房屋。
  • 您好,
    一、房屋虽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男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俩人结婚后,该房产当然也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财产的共有,对房屋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共同共有,一般每人可分享一半份额。
    三、购房时两人尚未结婚,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此时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在颁发房产证时一般会要求俩人就房产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俩人的房产份额,则该份额视为约定的按份共有份额,房产应按此比例进行分割。
    四、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对该房产可按照共同共有由每人一半进行分割。
    五、如果男方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比例的话,法院一般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是否系一方有过错、未对房产出资一方对家庭日常开销的负担及贡献价值来进行分割,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各半比例进行分割。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说明一下,对于一方婚前的房子、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子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你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属于男方,但你可以收回你付的所有贷款。除非你老公同意书面约定,否则房子不可能成为共同财产
  • 婚前购买的房屋:
    1、婚前由一方购买,并在结婚之前办理了产权证,该房屋为购买方个人财产;
    2、婚前由一方购买,但在结婚之后才办理了产权证,在此情况下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婚前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只是产权证是结婚后才办理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婚前以个人名义通过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但在结婚之后才办理产权证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形中,有争议的是,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款项,产权证是婚后办理的,婚后只支付了很少部分的款项,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到底如何认定,有争议;具体的归属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婚前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比较多的情况还有,虽然婚前是一方购买,产权也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共同出了资。对此种情形下房屋权属的认定应该依据上述所述进行确定,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购买房屋时最好是把两人都登记为产权人,或者就房屋的归属有一个书面的约定。
    3、婚前继承,婚后分割的房屋,属于夫妻个人所有。
    4、结婚或婚后,夫妻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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