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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我2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一年内分三期还清,但是被告逾期未还,所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后来又有别人起诉被告追债,同样是要求拍卖被告房产还债。请问,拍卖被告房产所得的钱是否归先申请强制执行的我全部所有?所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又有别人起诉被告追债,是否归先申请强制执行的我全部所有?

案件执行 2019-11-02 12: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有借款合同,又有借出款的事实,借贷关系成立,可以起诉。除了合同,还要有将款借出的证据,比如收条,比如转账凭证,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是按《诉讼费收取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
    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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