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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是街旁边的独栋住宅,房产证上面写有,共有情况写的是独栋所有,用途写的是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房子建于20多年前,房子旁边,就是学校的后门,如果被圈成小区学校(小学)后门必须从小区里面才能进,事先居委会没有跟我们说,也没有跟我们商量,我们都不知道。这里一条街两个出口,被物管公司建成了出入口.他们收物管费,车辆进出要收费,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投诉的话,请问找谁?房产证上面写有,共有情况写的是独栋所有,用途写的是城镇住宅用地,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投诉的话

房产纠纷 2019-11-01 0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  住宅:3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80元/套;  
    3、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砖混结构
    15.6元/平方米,框架结构
    16.8元/平方米;  
    4、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5、印花税: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6、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住宅: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按交易额的
    1.5%交纳,非普通住房、个人购买二套以上、单位购买按交易额的3%交纳。
  • 房屋属于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人为权利人,一般在房产证上加名之后就属于共有财产,要是有共有人在没经过其他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或是怎么的,那么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产证共有涉及的情况较多,包括婚前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婚前签约购房但房产证没有办下来,算不算个人财产等系列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2、依据的法律法规: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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