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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孩子在幼儿园期间,下楼梯时,因为踩到了前面小朋友放到手拎盒子上面的衣服上,前面小朋友以拽,导致孩子从楼梯上摔倒。青枝骨折。请问幼儿园应该进行如何的赔偿?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导致孩子从楼梯上摔倒。青枝骨折。请问幼儿园应该进行如何的赔偿?

刑事辩护 2019-11-01 23: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单纯骨折损伤不足以鉴定伤残等级,需要带康复后根据具体的机体功能受损程度来作鉴定;
    2、按目前情况,对方医药费和误工费是需要责任方承担的,至于后续如果对误工损失存在异议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误工损失证明和个税证明。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 1、幼儿园的小朋友一般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所实施行为的后果所面临的危险,以及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毫无认知与辨识能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排除及认知日常生活之中所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因素。
    3、当未成年人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将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儿送至幼儿园后,对于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义务就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义务人身上转移至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帮助其排除日常在园活动期间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纠正或制止其危险行为,保护其人身安全。
    4、根据问题描述,幼儿的损害发生地点应当位于幼儿园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且应当系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相关帮助未成年人排除危险因素纠正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如果玻璃并非第三方侵权所导致,或就属于幼儿园所有,幼儿园方面应当承担与其未尽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5、损害的发生地点位于对幼儿负有监护义务的幼儿园范围区域之内,如果造成幼儿受伤的玻璃为第三方侵权所致,幼儿园应及时制止或避免孩子远离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而没有尽到相关责任的。幼儿园对此损害后果,亦负有过错由第三方与幼儿园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6、关于幼儿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的合理费用。幼儿园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给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4条、16条、18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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