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别人欠我3万,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我起诉了法院让我撤诉,说证据不足

债权债务 2019-11-02 22: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只要有借条并且借款人签字,如果对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我国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时候,借条只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只是因为其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而已。
    因此,是否有借条,并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
    如果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便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就题主的问题,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建议你准备以下证据:
    转账凭证
    支付利息的凭证
    对方承认借款的电话录音或者交谈录音
    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的证人

  • 1、对于借贷关系而言,借条是十分有利的证据;
    2、录音录像,那怕是偷录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目前法庭也是会采信的。
    3、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也是证据之一。又如银行的取款凭证、转帐凭证;双方往来的短信、QQ留言等,都是合法的证据,你可以加以采集。
    总之,民事诉讼只要有适格的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被告的是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根据是什么、理由有几条,同时起诉的事情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了,就可以起诉。至于能否胜诉,那是另一回事。
    从上文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即使债权人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借条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诉讼权利。但要想获得诉讼胜利的话,那么就需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了,像录音、证人证言等也是可以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西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