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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超过一年没有认定怎么样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尝

劳动纠纷 2019-11-02 1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的情形、时间期限、材料: 
    1.怎么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A、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因工作引起的受伤、疾病,包括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B、虽然不是因工作引起,但有些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什么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工伤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断章取义,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时,要依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及保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复函的效力,王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虽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按工伤予以认定。  
    3、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伤从宽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伤认定与国内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认为,外派人员郑立本在国外因交通事故受伤,退休后仍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亦认为,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以上两个复函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就是保护“外派劳务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外派人员在国外发生伤残、死亡的,均应认定为工伤,不强调“因工”要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立法目的之一,这两个复函虽然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前,但其内容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相悖,与当前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仍应参照执行。  
    4、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其依据是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情况,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作为最终处理交通事故、分析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其所做的相关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
    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  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查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勘察人员所绘制的现场图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查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当认定书做出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审查对事实部分的表述是否准确;审查认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审查法律条文是否应该适用到该事实上。  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中坚决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建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超过一年的话,最好好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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