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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已有10年之久,该如何审判

离婚 2019-11-01 2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或可以审判的请求事项的总和。  
    二、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应当审判的离婚请求。  这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的诉讼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是离婚案件中,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带根本性的诉讼请求。因为,离婚案件,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产生的。因此,离婚的诉讼请求,是每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要提出的诉讼请求。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是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就是离婚自由的具体体现。  
    (二)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  指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法院依法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审判的非离婚请求。离婚案件中的其他请求,不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仅处于从属的地位。  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共有11种,包括:确定子女抚养义务分担(或承担)的请求、确认探视子女的时间方式方法的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的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要求对方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责任的请求、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请求、确定房屋使用权的请求。
  • 离婚通常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如果存在重婚的情况下,在一方为无过错方时,可以依法请求重婚者支付一定的流年损害赔偿。
  • 孩子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亲承担抚养义务,要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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