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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月子会所护士,干了3个月零几天,每周工作5天,每天10小时。目前每个房间有一个月嫂,一个护士。月嫂是24小时在房间,客户出所才结束工作。宝宝日常喂奶换尿布由月嫂完成,护士负责乳腺疏通,宝洗澡,喂养方案。护士每天早8点上班,晚6点下班,每天负责照顾1到2个产妇,每照顾一个产妇会有18元照顾费。来的时候老板给的底薪是4800,每周上1到2个夜班,夜班如果没有突发情况可以睡觉,值班费是30,如果有突发情况,比如病人奶结,需要2到3小时去处理一次的话,夜班费是一百。现在老板有一个新的工作模式出来,房间不配月嫂,全护士模式,让我每天连续上班24小时,早八点上班,第二天早上八点下班,两个护士倒班,做一休一。我们是28天一单,每个护士需要上14天24小时的班,需要护士夜间也工作,不能睡觉,给我开工资7000。工资太低,找老板协商,老板说没有少算我工资,是按我工作时长给我,没有夜班费,没有加班费。我不能接受这个工资,但是过几天那个要给我负责的那个产妇要生了,老板赶鸭子上架,不给我加工资,却让我负责那个工作,而且到现在也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协商两三次未果,我该怎么办,请你帮帮我没有加班费。不给我加工资,而且到现在也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11-02 0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即使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者加班费,安排加班也不能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每月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n  第四十四条 【加班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n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n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n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n
  • 加班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小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公司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员工加班。
  • 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4个小时: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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