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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年28岁,正在休婚假,在重庆上班,这是我们公司人事发给我的:A,刚才我和B查询了相关资料,也咨询了律师,重庆市目前没有取消晚婚晚育,但是新的婚姻法规定是取消和晚婚晚育婚假的,这种情况属于地方性政策和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情况,地方性规定应该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目前重庆市的公司学校和企业一般是放的三天,我们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决定婚假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放3-5天,如果时间不够的可以调休。也就是我们批准你五天的婚假,如果你觉得五天不够的可以调休3天。请问我到底可以休多久的婚假?但是新的婚姻法规定是取消和晚婚晚育婚假的,我们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决定婚假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放3-5天,请问我到底可以休多久的婚假?

劳动纠纷 2019-11-01 1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享有3婚假,晚婚的增加7天。《劳动法》规定: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如果是事业单位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那么不受劳动法调整,应当参照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 单位不让职工上班,只要按时足额的支付其工资就是不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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