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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婆媳关系和夫妻关系不和,女方提出离婚,只要娃娃抚养权,没有共同财产

离婚 2019-11-01 0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男方可以和女方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配偶与他人同居。
  • 女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不一定。 看离婚的具体原因和谁有过错。 有过错的一方负才有赔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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