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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友交往前,她以母亲问她要钱为由,我借给她一万,确定关系后,她沉迷于赌博,每次输钱都是几千上万,以输了没钱为由,我前后多次转了几万给她(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我们认识三个月,交往两个月,我一共花费了十多万(两人花费、借给她的及她的赌债。我父母也给了她红包见面礼,前段时间我们发生争吵,她提出分手,之后换了手机号码,把我通讯方式也拉黑了,后来我得知她在和我交往期间一直欺瞒我,虽然她是未婚,但她在老家有一女儿。我现在想要回我借给她的钱,以及帮她还的赌债,请问我能否要回?我该怎么做?确定关系后,我们认识三个月,她提出分手,我现在想要回我借给她的钱,请问我能否要回?我该怎么做?

债权债务 2019-11-04 21: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赌博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即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2、因为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主体,各自享有不同 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法律只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有义务替未成年子女偿还债务,这是因为监护而产生的义务。

  • 一、同居期间,一方所用另一方的钱,这是一种赠与行为,非法定理由可以不用返还;
    二、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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