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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和丈夫离婚孩子給他抚养,只要丈夫赔点青春费和精神损失费,能?

离婚 2019-11-04 0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一般要法院认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才会准予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且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等情形的,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要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才会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离婚。
    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一般情况下,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主要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更有利于其成长,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但不是绝对,如有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情况的,属于不利于孩子成长,判给对方可能性就越大。
    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中涉及分割财产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由其享有,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一般采取均等分割,一方对离婚具有过错的,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若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偿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来电与我联系。
  • 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1、看是否是法定情形。
      
    2、《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上述法条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且适用《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1、你们如果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重点考虑跟哪一方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及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孩子尚小,一般会判由你直接抚养。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看子女的实际需要。二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然后,对支付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的20%至30%按月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支付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关于房屋问题,该房屋购买在你们婚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婚内共同还贷一般应当属于你的支付,另外,该支付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归你。
    4、关于孩子的继承权,父母离婚,不能就此改变父子关系的事实,更不能就此排除孩子依法应当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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