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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于2006年11月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她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到现在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前几天,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外出玩耍的小孩偷偷带走.,她打电话给我,要我准备二十万去赎回小孩,并且恐吓说,要是不去赎回小孩子,就让我一辈子再也见不到小孩子.我已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方面说,这只能调解,并且同我前妻联系,可是我前妻不但不听劝,还说尽管让放马过去,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事情已经一个月多了.又快到小孩子上学的时候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她的行为构不构成绑架勒索罪?如果这样一直调解不成,小孩的前途怎么办?请各位法律人士帮忙指教一下

综合法律 2018-08-20 1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如果双方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可以不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如果双方已经离婚,那么关于债务问题,应该共同承担。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离婚夫妻双方都想要孩子的话,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争取孩子抚养权,法院会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

  • 你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由女方抚养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为工资的20%或30%。另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使用家庭暴力的话,那么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到时候又不承认的话,那么法院第一次是不会轻易判离的,你可以在六个月后在起诉一次,基本上就可以判离了。
    好,首先我国婚姻法上并未分居几年而自动离婚一说,只有婚姻法32条规定,分居满2年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现在如果你认为你们的婚姻实在无法继续的话,那么你可以选择离婚的,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也就是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你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而且要搜集他对你使用家庭暴力的证据,这样不但可以一次就判决离婚,而且在离婚时还可以要求他对你进行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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