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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民间借贷。签了欠条。借9万6个月利息6万2。他告的了我吗

债权债务 2019-11-03 09: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由于借款人拖欠利息,证明借款人已经违约,虽然借款期限未到。
    出借人仍然可以提前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3、区别的法律后果:?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鉴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  一张完整的欠条或借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此外,要注意的是:?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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