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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个体户,去年年底一个外资企业无故拒付我的加工款捌万多元,(这笔款子是开了增值税发票的)因此我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我做出了一些让步.加工款让步了近一万元,诉讼费用也是我一人承担.在起诉之前,也跟该企业做了一部份零件加工,因为这笔加工费未开增值税发票,所以未将其列入诉状.在今年2月底经法院调解完后.我又向该企业开具了该笔加工的增值税发票,合计三仟多元.至今该企业也未付这笔加工款.而且态度很不友善.请问我还能把这笔三仟多元的加工款和原诉状一起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吗?

调解 2018-08-20 2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怎么开发票,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如下,希望给您提供帮助。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怎么开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培训(靠右中间滚动栏目),打开,就能看到提示:参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前,可自行下载有关表式,填写完整,培训时交培训单位。(打开左下方的附件)所谓更换,就是安装新的开票软件,领购新的发票,开票的程序就像我们一贯的那样,会新增用户,新增开票内容,,另外,网站也有视频讲座,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专栏的最下方。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营业税发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票头都注明是国税局监制的“**省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的字样,营业税发票票头都注有“建筑业或者餐饮业或者服务业等发票字”字样。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如果属于交营业税范围就不交增值税,同样,如果交增值税就不交营业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 增值税发票有哪几种:
    一、从是否专用来看,增值税发票有两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从信息化要求方面来看,增值税发票分为  
    1、机打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手工发票(仅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从使用限额管理和审批程序来看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文件精神,“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普通发票一般最高限额在一万元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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