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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三人合伙办公司,我(7.5%),甲(77.5%),乙(7.5%),丙(7.5%)。公司共六人,甲的老公为公司经理,甲是公司法人,董事长兼公司会计,甲老公的妹妹为公司出纳。我,乙,丙为公司股东兼业务员。我与乙提出要退出股份。 关于业务员的分配是每月固定工资,最后年终根据业绩提成,业绩必须要达到50%才有提成,50%以下没有,今年的情况是不可能达到50%!这个分配是根据甲的老公规定的,没有通过董事会同意。

合同纠纷 2018-08-20 2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设立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章程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但可以对《公司法》中规定可以由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进行变通规定;
    2、股东转让股份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可以协商确定股份价格,而不必按出资原价转让;
    3、章程的该项约定有效!
    4、可在公司成立后按股东认缴新的出资处理,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
  • 合伙股份各占多分通常由合伙人各自商定,签订协议,按照实际出资来划分,如三人出资额相等,出资比例为各占
    33.33%。
  • 公司法人分类:
    (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享受股息、红利,也以此为限承担公司对外债务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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