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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丢了工伤证明。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1-06 16: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工伤职工,只能配合人社局,积极应诉,用事实、证据回应用人单位的主张。工伤职工还需做好长期诉讼的心里准备,防止用人单位穷尽法律手段进行恶意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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