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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要资询信用卡诈骗难题,行吗

刑事辩护 2019-11-06 14: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诈骗指的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现诈骗事实或者诈骗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拨打110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对于利用网络、电信从事诈骗活动的,建议通过12321举报中心进行举报,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
    不要相信网上所谓网警、反诈骗联盟、诈骗维权平台,很多都是2次诈骗,通过QQ联系的那100%是诈骗了,一定要提高警惕。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20日高检会〔1995〕11号)》”的内容,已经被纳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及根据该《决定》内容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
    在该解释第七条当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几种类型“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的起点,都将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即数额较大统一为5000元,没有区分地区。第
    (四)项恶意透支的,还需要一个持卡人“仍不归还”的条件,就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归还。
  •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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