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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笔写的是忠实协议书有法律法规经济效益吗?

离婚 2019-11-09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大致内容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后不忠行为而必须离婚并且约定赔偿等。而违背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一方能否按照协议内容一定得到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只有一方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若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沾花惹草”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对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条款是否有效的评断标准: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在实践中,首先判断婚姻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如果有,法官要结合下列因素判断是否公平:   
    (1)协议的结果和无协议的结果之间差异的程度;   
    (2) 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   
    (3)履行协议对当事人的子女的影响。   对违反公平的条款判定无效   
    2、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   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挨搭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   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   
    3、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法官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 “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只要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确定、有效,并且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有证据可以证明过错方确实违反双方的协议,法院还是会支持无过错方根据忠诚协议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的请求的。

  • 1、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份协议就能起法律效力。是否公证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2、根据《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这种协议是依申请公证的,并不是“应当”公证的,因此,是否公证由当事人决定,不公证的并不因此影响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3、当然,协议书必须合法才有效,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书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离婚协议书的书写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只要注明双方的信息写清双方的诉求即可。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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