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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男女双方借款购车,离异时归属于相互负债吗

离婚 2019-11-09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婚礼筹备金,因为其是夫妻两人共同举行婚礼时的花费,因筹备婚礼而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2、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  
    3、为履行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等而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5、从事夫妻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6、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所负的债务;  
    7、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8、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侵权赔偿所负的债务。
  • 对于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  其实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已经有所规定,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具有不可逆转性,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这一处理是在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是只对原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
  • 你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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