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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19-11-07 18: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目前只可单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房产不需分割给子女(自愿分配子女除外),不要子女的抚养权,给予抚养费就行了。 提起离婚诉讼可具备以下资料:  
    (1)起诉书;  
    (2)结婚证;  
    (3)被告的户口证明、离开户口所在地满一年的证明、在某在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或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被监禁、被劳改的证明;  
    (4)子女的出生证、户口薄;  
    (5)房产证、购物发票等能够证明财产及债务的材料;  
    (6)证人证言、照片、书信等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材料; 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最好提供以下资料:  
    (7)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成长的材料;  
    (8)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明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材料;
  • 《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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