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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工厂的搬迁有补偿吗?合同将于八月到期。

合同纠纷 2019-11-07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正式续约,只是双方都自动履行:出租人不要求承租人腾房,承租人继续按原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照收不误。
  •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下情形,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主张按应当支付额度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在已经支付试用期工资的基础上,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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