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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变更公司名称能够要经济赔偿金吗

公司企业 2019-11-08 1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单位 (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
    2、企业自拟新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三、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发照。
    四、雕刻备案公章
    1、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刻章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二天取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新公章) 受理后第三天发照。
  • 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纳税人因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或考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
    跨区地址变更的,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驾龄审批意见,然后至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至社保统筹区变更的,应先在迁出区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区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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