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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各地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新规定如下

合同纠纷 2019-11-12 1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企业正式员工。
    因而,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慎重考虑其招聘职位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从外单位派遣劳务。在短期合同试用期短,长期合同有难以判断其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工作情况下,可以考虑劳务派遣方式。
    这样在劳务派遣期,用人单位觉得合适可以签订长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自行安排。
  • 关于征地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3.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
    4.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3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9.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10.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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