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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结婚证书上签字有效吗

综合法律 2019-11-15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中国公民同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  申请婚姻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外籍华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须持有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件);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及经本国外交部(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宣誓证明无效),如果离过婚,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  男女双方还须提交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及本人照片。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的,均会获准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 离异人士再婚时,需要以下手续:
    男女双方同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免冠合影照大2寸3张,再婚人士须提供离婚证及复印件。
    户口薄上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需要当事人本人主动携带有效证件和结婚证(或离婚证),去辖区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新。
    能否查询当事人以往婚姻记录,要视你原先结、离婚登记的时间和你所在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时间综合判断的。目前我国已有31个省份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但仍有个别地区在使用单机版婚姻登记软件(未同步联网),需要使用新式婚姻登记网络补录数据同步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后,才能联网查看到这些地区的婚姻档案记录。
    所以,有一定几率查不到(几率不高)。
    举例说明:
    你户口所在地于2006年实现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如果你本人在这时间之前办理的结、离婚登记,就有一定几率查不到(历史婚姻登记数据补录完成的可以查到),在之后的话就肯定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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