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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没有录音证据,就不能立案吗?

刑事辩护 2019-11-15 1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其证据相关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对于立案标准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满足上述情况下,可以对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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