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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保外刑期已满。 还需要办理手续吗

刑事辩护 2019-11-16 0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 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才能减刑,与保外就医并无直接的联系。保外就医的条件: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第二百一十六条又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1995年时,西北某地发生过一起罪犯保外就医未归的案件,监狱未积极主动抓捕,致使该罪犯超期多年。
      司法部监狱局对该事件的批复是:确因监狱警察工作失职致使罪犯保外就医超过批准的,超期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有关追究失职人员责任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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