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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外遇可是有电话记录直接证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理吗

诉讼 2019-11-16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只有部分权利人起诉应处理: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当部分权利人起诉后,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追加其他权利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做法。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赔偿权利范围及权利人的范围,尊重当事人得到明示后的自主选择,针对部分权利主体径行裁判。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这样,既能够及时保护已提起诉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可维护义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 (一)证据可以从两种证据入手收集证据:  
    1、直接证据。  
    (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2、间接证据。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2)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3)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4)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5)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 因一方外遇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追究男方重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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