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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退休工作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费如何派发

综合法律 2019-11-18 0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 按规定是工作单位发放独生子女费。但实际发放中,又分几种情况。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单位或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聘用单位且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的,按照第
    二、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2002年之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农民的独生子女费由村里承担,而2002年之后的由国家统一发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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