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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中标业主项目,业主以不能落实项目地点为由不签合同违约,请问按招标法怎么处理?

房产纠纷 2019-11-28 1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过招标投标的相关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就此在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存在争议,且多数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我们认为: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并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国外有关招投标理论与实践分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的中标人所作出的无条件承诺,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悔标而拒不签订具体合同书的,应当要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
  • 依照《招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招标人(业主)单方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履行合同约定,则构成违约,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具体需要看招投标文件鸡合同的约定。
  • 严格的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就是违反约定,所以如果开发商符合交付条件而业主没有按约去收房,业主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要看合同的约定。
    从法律层面上说,除另有约定外业主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是物业管理费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业主承担;业主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业主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同时按照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业主还要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从合同层面上说,业主的违约责任则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业主逾期收房是如何具体约定的。
    业主违约逾期收房的,将承担该约定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关于业主未及时收房违约金需要交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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