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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年7月左右到闵行瑞金医院去骨科检查,骨科医生二话不说叫我先去照个片,片好后拿给他看,他说你我属于正常,就是有点肌肉什么引起的痛,帮我开了药,我按时吃药,觉得没什么效果,到了09.9年初,觉得原来原疼,背也原来原弯,到了九月中,我一坐下久一点,起来困难得很,全身引起痛,睡觉后一觉起来也是一样,我父亲叫我去别的医院看看,我说医生都说我是正常的,可能是我体质不好,后来我父亲经常确说,然后就在网上搜了到了一个上海西效骨科医院,本来试着去看看的,但一到那里后,骨科医院告诉我,有可能我是得了强直性脊柱火,给我说一般是在17岁月左右就开始发病,我甚至在闵行瑞金医院07年左右做过全身检查,但是也同样是没发现,说正常,然后我就在西效骨科医院接受治疗,现在也没出现什么疼痛了,只是这个病是一个无底洞,现在都已经恶化了,医生说早期治疗,可控制的,但我现在就觉得瑞金医院太不负责任了,医生都没用,做为闵行的一个中心医院,所以我想瑞金医院索赔,请这方面的专业律师给我回电,在9月份的时候我无意中看到一份报纸上也是因医院没检查出来,导致病情恶化,赔偿了10万元的官司

综合法律 2018-08-22 06: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生不负责造成脑出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生忘记患者导致理疗过度,建议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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