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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未经本人签署的免责条款能否生效

保险纠纷 2019-11-23 17: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可见,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保险单的签发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实质影响。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合同即成立。至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签发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时生效,特殊情况下才以约定的时间生效。
  •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形式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民事责任的合同条款。也就是说,在以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这些条款中所列的情况,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承担责任。与不可抗力不同,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的形式提出,明示的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种约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的免除条款无效。例如:在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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