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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人合伙共同投资一家玻璃店,两人共同出资50%,其中代理两个玻璃品牌(1、玻璃文化艺术玻璃 2、益友明艺术玻璃)。2、由于经营过程中意见不合,无法继续经营,经双方协商,我的合伙人退股(50%的原始股),我支付其退股等相关费用135000元,(包括代理的玻璃品牌 1、玻璃文化艺术玻璃 2、益友明艺术玻璃)。注:合同签定时间为2009年8月3日,合同规定,转让费用135000元于2009年12月31日付清。3、在2009年8月3日后至2009年10月1日,我支付合伙人转让费共7万元,但在2009年10月4日,我的合伙人私自将玻璃品牌代理(玻璃文化)权过户到他亲妹妹名下,以他妹妹的名义在我的玻璃店对面开了家玻璃店。(玻璃文化厂家最初谈合同是与他本人签的合同)4、目前合伙人要求我支付剩余的转让费。( 如果打官司的话,我将如何操作)。

离婚 2018-08-22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身份是由于其出资而享有的一种资格。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法律上是投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法定原因,其股东资格不得丧失。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才有可能丧失其股东资格:股东自愿、合法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因质押形式使得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被强制转移;自然人股东的死亡或法人股东的破产导致股权被他人继承或继受。
    本案你们股东之间适用公司法,要做出约定,非经出资人同意股东不得任意转让转让股份。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可以转让股权或申请退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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