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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肥A一带城中村的拆迁,顶层铁皮房是否计算到拆迁补助面积中?

拆迁补偿 2019-11-25 1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不一致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 城中村拆迁存在的问题:①、城中村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没有登记在册没有取得建设施工许可的“违章建筑”,这些建筑在拆迁方的补偿标准里很多是没有补偿的,而在村民看来却是自己合法拥有的住宅,应该获得拆迁补偿,这是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矛盾。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认为,对于这部分建筑,不能粗暴的以“一刀切”的方式全部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应该充分考虑历史原因,考虑到房屋是否建设于现行的《城乡规划法》生效以前,考虑到村民的家庭居住需求来进行补偿。
    ②、拆迁补偿过低。很多村民在城中村里的房屋是能够满足自身的居住需求的,部分村民则出租自建房屋用于盈利,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与村民预期差距过大,也是双方矛盾形成的原因之一。
    在这里拆迁方应该充分考虑本地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来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方案。
    ③、拆迁过渡时间长、安置落户进度慢、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由于城中村改造项目都是先拆后建,但是从拆迁开始到村民回迁落户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村民生活保障、子女教育等问题都需要拆迁方及时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
    其次,安置小区的建设及配套措施的质量不过关,致村民生活水平下降等情况也是常见的城中村改造纠纷。

  •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以下统称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
    (二)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人提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由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提出。
    申请拆迁安置补助的住房困难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表》。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迁人应在收到拆迁安置补助申请3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情况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对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四)申请人对拆迁人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复核,被拆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和规定补偿低限的差额确定。
    拆迁补偿低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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