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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有一朋友在去年11月份骑车被一辆轿车刮倒,致使小腿立骨粉碎性骨折,面部缝合三针。轿车肇事逃逸,不久被警方抓获。这起交通事故中轿车方被定为全责。现请问: 一、因为当时肇事者逃逸,朋友的父亲担心医疗费的问题,朋友在等三人民医院里进行了打石膏和面部缝合,没有住院治疗。以后按照医院要求定期重复诊换药,45天后拆除石膏,三个月的病休一直在家休养(有医院病休证明)。请问这起的护理费和营养费怎么算? 二、肇事方归案后,一直未前去朋友家中看望伤者,赔礼道歉。也未预支一分钱的医疗费。朋友受伤后数十日的疼痛和不便以及面部留下永远无法消除的伤痕。请问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三、以上两个问题,在不做鉴定的情况下能赔多少?如果做鉴定,鉴定费应该谁负责? 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8-22 0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 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情而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
  • 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责任比例划分之后,对方依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有车保的,可找寻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此次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条文将具体适用的依据指向了专门规定民事侵权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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