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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13年内开了一家小店,并设立了一个零次税务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14年没有再营业了。离开经营场所后,我没有注销注册证书。现在我被告知,我已经很久没有交税了,需要处理,罚款总额超过7000元。

个人税收筹划 2019-11-21 2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住改商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也有地方表述为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
  •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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