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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离婚 2019-12-06 1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生父母双方同意变更才能申请变更子女姓名。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第九十四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第九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但从上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如果夫妻离婚,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如果双方未经协调或协商未达成一致,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孩子尚未成年,父母离异,孩子要更名,除了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外,必须有父亲同意其变更姓名的书面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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