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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机械,没有签合同但有对方收我注明:许可使用专利技术费的收据,后自己改进后自制了一台,请问是否侵权

2018-08-22 1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专利技术,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与人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
  • 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标准如下:  
    一、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二、准确判定近似商标;  
    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四、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  
    五、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七、综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有知名度高低的区别。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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