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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罪在多长时间里,中途碰到别人的车

交通事故 2019-12-04 19: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危险驾驶的惩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以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
    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
    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
    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9、严重超载驾驶的;
    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危险驾驶的行为有: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有: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解答如下: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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