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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九年后无故被解雇,我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9-11-26 18: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1、签订劳动合同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月工资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2、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没有与你续签合同,但你仍在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的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3、如果单位不予赔偿的,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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