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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被法院执行盈馀债务由股东承担?

离婚 2019-11-25 0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规定,其是法律对公司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能直接成为诉讼或执行的标的,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时才能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是坚持法人财产独立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你所及的情况,是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公司解散的情况,在公司仍有财产的情况下,其是不影响执行行为的,其要解决的是执行公司的财产问题,而不论其内部组织的变更,其涉及的问题是追加公司股东个人问题。
    若查明公司或股东个人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则只能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若有证据证实公司财产被个人侵吞,也可在执行终结后另行诉讼个人来主张或发动刑事来追究责任进行追赃解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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