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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A我的老板起诉离婚纠纷一案我还在手机接到信息内容,并沒有接到法院传票这是什么原因?

离婚 2019-11-30 1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外情的原因很复杂,无法一概而论,毕竟我们婚姻法有一个基本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判决离婚时只有一个核心要素就是: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另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尽管男方借口没有房产、存款可分割,但依然可以据此要求其对你给予适当的扶助义务。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限制比较狭窄,一般指女方生育子女为非男方亲生的情况。因此,丈夫离婚请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因此,何先生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女方的可能性相当大。关于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 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的证明(、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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