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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判决书出来是否不可以取保了?

刑事辩护 2019-12-03 2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根据规定,涉嫌贩毒,属严重刑事案件,原则上不能取保候审;但具有法律情形的除外。
  •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但是以下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①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后逃逸的;
    ③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
    ④尚有同案人员没有被抓获的;
    ⑤外地户口,本市没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的。
    而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不需要申请,就可以取保候审:
    ①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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