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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为错误的行政拘留申请精神赔偿吗?

离婚 2019-12-02 1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
    (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四种: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即行政拘留不得取保。但符合条件的可以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每天二百元的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
  •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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