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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有遇,对女性长期性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

离婚 2019-11-30 1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何种程度才算作为家庭暴力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饿冻、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都应当属于是家庭暴力的行为。
    但是偶然极少的打骂行为,我们认为并不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
  • 家庭冷暴力如何取证的问题,不同于传统的家庭暴力取证,施虐者主要以精神虐待为主,因此家庭冷暴力行为实施的隐蔽性就给受害者取证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困难。冷暴力的受害者不可能如传统暴力受害者一样在身体上留下伤痕。
    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实施冷暴力后也很少留下物证。并且处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夫妻为了维护自己的隐私和所谓的家庭尊严,一般会选择“家丑不外扬”,因此其家事外人无从得知。那么受害者如何寻找证人证言如何证明自己所言是真实的,在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致使受害者收集证据面临着巨大挑战,家庭冷暴力离婚遇到证据阻碍。
  • 离婚就两种方式,一个协商到民政局离婚;一个的诉讼到当地人民法院离婚。男人家暴如果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只有到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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