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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三方协议的违约金上限多少钱?我签了个机关事业单位,合同违约金规定5万,有效吗?我近期想毁约,请问一下,这一合同违约金会降吗?

合同纠纷 2019-11-28 1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应届生三方违约,属于故意违反协议约定,致使三方协议不能履行的行为,要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和公司协商解决。旧的三方协议通过合法途径解除之后,学校会重新发放三方协议,便于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保障学生顺利就业。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 只在两种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条件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比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况。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但是劳动者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这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 你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该条规定可知,我国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不仅在主观上必须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即以预见性原则限制赔偿范围。有观点认为,对违约金约定“过高”之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调整,是因为《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规定过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
    事实上,现行《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是科学的。首先,它符合合同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立法不可能对每一合同分别确定一个违约金标准,那既是不实际的,也是徒劳的。
    立法也不可能为各类合同以及纷繁复杂的违约情形确定同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其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公平。其次,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以立法形式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则又将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定违约金制度。
    第三,该条规定赋予了法官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自由裁量权,并提供了宏观指导,原则上违约金的偿付数额根据具体合同参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定。这种规定与两大法系的规定是一致的,能够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往。
    因此我认为,从立法上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即使今后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也极有可能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进一步的原则性的指导。
    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当研究合同立法的本意,在多种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做法中,探寻比较合理的一个标准。从《合同法》规定的本意来看,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应当事人申请得予以调整的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其审查重点在于“过分高于”,而非一般高于。
    将“过高”的标准限定在不超过未履行部分的总值是合理的,即如果违约方的未履行部分,也就是守约方大致的损失是100%,则违约金的最高限度亦为100%。也就是说,与损失部分相当的违约金可认为是《合同法》允许的违约金的惩罚部分,而对于超过损失100%的违约金则认为是“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以借款合同为例,违约金调整的标准就是违约金不超过未归还部分的本金。以买卖合同为例,违约金的上限就是买方未支付的货款额或卖方未交付或瑕疵交付货物部分的价金总额。“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为限”来作为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容易为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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